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那么,如何正确区分电子烟品牌持有、生产、代加工、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不实际从事生产业务的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并自行生产的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是指未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仅受委托加工电子烟产品的企业
电子烟烟碱生产企业:包括烟用烟碱、雾化物等生产、加工企业。
盘点目前行业内从事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的各大品牌和企业,哪些属于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还请对号入座。
当然,依照《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监管后的电子烟市场要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前提是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此外,《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对“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作出了相关规定。
- 第十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生产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与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相适应的资金;
- 有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所需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和设备条件;
- 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还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