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公开“剑指”电子烟行业委员会,你怎么看?
一、行业协会会长能不能由企业负责人担任?
公开信含沙射影的暗示与质疑,隐晦的抨击用词,暗藏“杀招”,无非是认为由电子烟企业选举产生的行业协会会长是企业负责人担任有失公允。那么,业内企业负责人能不能担任协会会长呢?
早在2015年,民政部印发了《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对商协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选举流程、任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特别提出“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换言之,民政部发布的管理办法并不反对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商协会负责人,只是提出了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只要选举程序合乎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它的存在就是被允许的。
电子烟委员会属于全国性行业协会的二级机构,非独立法人单位,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单位组成,行使选举、罢免、审议、监督的权力,下设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属于执行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单位与人选必须经过理事会选举表决,这是委员会的内部管理条例,同时委员会还要受到双层约束,上级主管单位也就是总会还要对它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电子烟委员会并非“一言堂”的社会团体,所开展的行业工作也不是会长一人说了算,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商议而定。
如果说企业负责人担任商协会会长,就如该媒体公开信所言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公正,那么我想马云应该不能担任浙江商会会长,企业家也不能担任政协委员、人大代表。
商会是市场经济发展与管理的重要一环,由业内有着同一目标、地缘、诉求、困难、理想的企业组成,在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在反应诉求、维护权益、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等发挥着重要作用。电子烟正因为有了专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一帮业内企业协调自己行业内的事,行业标准、规范发展、商品类别、政策诉求等工作才能快速地落地,电子烟委员会的成立,为行业付出做出大量的推动工作有目共睹,这一点是会员企业公认的,否则也不可能屡屡得到政府部门的好评及企业认可加入,会员企业在短短两年从最初80家不到增长到现在近400家,行业近两年连续迎来标准制订出台的好消息。
二、被放大、误读的言论能否代表个人观点?
我们知道媒体职责是尽可能还原一个事实,公正客观地叙述一件事的前因后果或是发生过程,很多官方媒体甚少会使用“痛批、揭黑幕”等措词,这种主观用语不能用来代表当事人的态度,你也不是当事人肚里的蛔虫,怎么知道当事人的内心是极度愤怒呢?当事人只是讲到如果陶瓷进入血液引起不适要几十年才能查得出来,这种不适,也没有说是什么程度的不适或哪样的症状,现在电子烟无害论也没有哪个专家敢打包票,那么当事人只提到一种可能性或假设情况,怎么到了媒体报道时就成了“痛批、揭黑幕”的场景了呢?
据了解,当事人接受采访的言论是在其公司的新品发布会上以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谈到对于产品技术的看法,也不是媒体所谓的“痛批”、“揭黑幕”,不能代表其本人的观点定论。行业协会资深专家、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张经在13年前谈到此类似问题就认为,如果当事人是以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发表观点,而其行业协会的职务乃是媒体挖掘或添加上去的,那么这不就是当事人的责任。在13年前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的理事长张东立也曾遭遇过这样一个问题,张东立当时是苏泊尔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