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球及中国电子烟市场监管政策汇总及解读
各国电子烟监管环境加速改善
新型烟草中,电子烟因起源相对较早,进入的市场相比加热不燃烧烟更多,监管政策更为成熟。按照各国对电子烟的属性定位及是否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差异,可将电子烟的监管方式分为以下五类:视为烟草制品进行监管、视为医药产品进行监管、视为普通消费品进行监管、禁止销售、禁止销售和使用。从下表可知,已出电子烟监管法规的国家或地区中,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进行监管,或者禁止含尼古丁电子烟销售的占大多数。烟草消费大国中,中国与俄罗斯皆视其为普通消费品,并没有额外的监管法规,美国及部分欧盟国家将其视为烟草制品管制,印尼与日本则禁售含尼古丁的电子烟。
随着新型烟草产品的渗透率及普及度逐渐提高,世界各国针对新型烟草产品的政策相继出台,对于新型烟草产品的监管措施也逐渐明晰。目前,各国政府针对蒸汽型电子烟的政策主要按照是否含有尼古丁及其用途主要分为三类:一般消费品、医药产品和烟草制品。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于蒸汽型电子烟出台了全面详细的监管政策,监管力度十分严格;
日本对于蒸汽型电子烟(VAPE)和HNB(加热不燃烧)产品分开监管,对于蒸汽型电子烟的监管极为严格,禁止未经许可在液体中添加尼古丁,对于含有尼古丁的蒸汽型电子烟的进口、销售、制造、广告等需要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目前日本市场暂无获批的含尼古丁蒸汽电子烟,非尼古丁蒸汽型电子烟则不受监管。
欧盟TPD将所有含有尼古丁的产品纳入电子烟管理范畴,同时要求新型烟草产品制造商在其产品进入市场前,须向有关机构进行申报,并于每年向有关机构提交年度报告,针对电子烟的销售等情况进行汇报,并要求电子烟烟油中尼古丁含量不得超过20mg/ml,烟弹中烟油容量不得超过2ml,烟弹补充瓶不得超过10ml 的容量,产品包装上须有防儿童接触标识,且防篡改及泄漏,并标注健康警告,包装禁止进行广告和促销等用途。
南美、中东及亚洲部分地区的电子烟市场仍未开放:巴西、阿根廷、伊朗、沙特阿拉伯、新加坡、泰国等国家对于新型烟草产品的监管力度极为严格,禁止电子烟产品的销售、分销及进口。
从监管政策发展的趋势来看,各国对于电子烟的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加强,具体手段基本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加重税收:如欧盟正在考虑增加新型烟草赋税;韩国议会正在讨论提高电子卷烟(包括加热不燃烧产品)的税率到传统卷烟的标准;
二是纳入烟草制品监管:美国FDA和欧盟新《烟草制品指令》都将雾化产品纳入烟草制品,由相关部门立法、监管;
三是制定产品标准,规范产品工艺和质量:如美国对所有上市产品进行严格的审核;EUTPD2则对产品包装、规格、警示语等都提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限制广告和渠道,如韩国限制销售渠道以避免未成年人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