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执法困难,台湾疑推《消保法》监管电子烟
根据《上报》报导,由于台湾立法院新会期将开议,卫福部决定将重送《烟害防制法》修法草案,以因应各式新型烟草产品的管制需求。
为此,卫福部于1月31日邀请了专家及学者联合召开「电子烟相关法令咨询会议」。而会议主题除了讨论《烟害防制法》修正议题,其中还包括疑以《消保法》之相关规定,来解决针对电子烟产品的监管问题。
当然,这也引起业者们的极度反弹。
疑改用《消保法》解决的监管漏洞
在台湾,所谓《消保法》其实就是《消费者保护法》的简称。
《消保法》建立是基于厘清产品是否确有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若确有损害之虞者,应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销毁;必要时可命令企业经营者立即停止该商品之设计、生产、制造、加工、输入、经销、提供服务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据了解,由于《烟害防制法》修法草案迟迟尚未通过,因此卫服部为弥补监管电子烟的法律漏洞,将拟以《消保法》之相关规定,并由卫福部或地方政府进行调查。
也就是说,只要卫服部或台湾各地方政府一旦确认电子烟有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或有损害之虞,将可要求业者回收或销毁电子烟。
台湾目前主要以《药事法》及《烟害防制法》两者并行监管。如果电子烟中含有尼古丁,可依《药事法》的违禁药品管制;而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则依《烟害防制法》第14条,产品外形像卷烟或其核心构造及使用方式类似烟品加以管制。
然而,根据新北市卫生局的报告显示,电子烟实体店按照《烟害防制法》难以达到管制效果,不仅无法令业者下架产品,且诉愿被驳回机率相当高。2019年一共取缔70件,但提起诉愿的6件中就有4件被撤销。
这也造成了地方政府、以及执法人员的监管困境。
因此卫福部认为,未来若是能以《消保法》来规范电子烟,透过公告有害物质,只要产品被检测出含有公告之物,除了罚则能提高之外,还可适用消《消保法》第36条之规定要求店家下架或销毁产品。
台北医学大学卫生福利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再晋也认为,若行政机关认为电子烟属于违禁品,欲禁止其制造、输入及贩售,则根本无须进行检验,可以直接适用《消保法》。
陈表示,根据《消保法》第33条及第36条规定,虽然地方政府的监管举动属个案查处,但当前电子烟监管已是全国性问题。“依同法第38条之规定,电子烟应由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进行直接监管,而非由各地方政府个别认定。”
学者:无需公告危害物
根据卫生福利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再晋的说法,行政机关无需针对电子烟进行检测,仅须依《消保法》第33条第2项第3款之规定办理。
这意味着,卫服部可以直接禁止电子烟,并要求业者提出无害证明,若业者难以证明电子烟没有危害,行政机关可依《消保法》第36条规定要求业者下架。
即使业者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电子烟较传统烟品的危害性更低,仍然属于有害物质,无法规避《消保法》的适用范围。
不过中研院副研究员吴全峰则表示,依照目前卫福部行政命令的管制情形分成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属于《药事法》所规范的伪禁药;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则属《烟害防制法》第14条的规范。
因此,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均属于违禁产品,若现在还要再依据《消保法》来监管,进行是否有危害性的调查,恐再生干戈。
吴解释,有害物质的检测应与《消保法》之适用进行切割,无须同步,假设要根据《消保法》说明有危害健康之虞,实际上并不需要公告有害物质,仅须证明有健康危害之虞,不限于公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