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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DA致信ITC:雷诺无权要求ITC对电子烟企业进行337调查

  

近日,美国FDA向ITC发函,强调雷诺烟草无权要求ITC对26家电子烟企业展开调查。这封信函是否会对案件进展产生影响?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咨询了中国电子烟法律专家唐顺良律师。唐律师认为,FDA主动站出来引用法律依据呈词ITC,对被调查的电子烟企业是有利的。

【两个至上原创】10月13日,雷诺烟草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了一项调查申请(337调查),指控26家中美电子烟制造和经销企业存在不公平的进口行为。 

近日,美国FDA向ITC发函,强调雷诺烟草无权要求ITC对26家电子烟企业展开调查。这封信函是否会对案件进展产生影响?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咨询了中国电子烟法律专家唐顺良律师。唐律师认为,FDA主动站出来引用法律依据呈词ITC,对被调查的电子烟企业是有利的。 

以下是唐律师的观点: 

FDA很快主动发信给ITC,之前确实没有预料到,从FDA信函表达的意思来看,它指出ITC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也没有明确表示自己已经对涉案企业采取的执法动作。但是明确指出雷诺烟草作为一家私有性质的企业,不能作为申请人向337提出该案的调查,与知识产权337调查案相比,本案更像是FDCA(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层面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法律已经赋予FDA对不合规行为的执法、诉讼权利,无须企业通过“私力救济”方式提起诉讼。 

但是FDA在信中由没有直接说ITC完全无权管辖,根据雷诺提供的证据,被告企业存在如进口货物“海关编码”等问题,这些问题又不属于FDA管理的范畴,但对ITC来说作为制裁的理由可能又太小。 

信函更多的内容是,FDA在信中介绍了其对电子烟产品的监管法案及执行情况。FDA表示,针对未经FDA授权销售的烟草产品,已经采取并将继续采取咨询和执法行动。举例来说,截至2023年10月20日,FDA已经向生产、销售和(或)分销新型烟草产品却未经FDA许可上市的公司发出了超过630封警告信。 

此外,FDA还提起了民事罚款投诉,涉及35家电子烟制造商和22家零售商,以及6起针对销售非法电子烟的公司的永久禁令投诉。此外,FDA还发布了多项进口警告,针对此类产品。这些内容侧面也相当于是在为自己“执法力度”不够做辩护。 

实际上,FDA对电子烟审查的工作量实在太大,在“执行”、“严格执行”、“何时执行”法规问题上,在企业看来还是模棱两可,有的企业申请审核,仅仅是拿到了审查登记号,也可以正常销售。 

在信中,FDA用了很多笔墨引证了法规及判例,这些法规和判例主要增强一个观点:在食品、药品、化妆品、烟草及电子烟发面,FDCA的规定和FDA的职责是于法有据的,FDA依据法规足以对这些领域的不合规行为进行执法,这是国会赋予FDA的一项权力。 

FDA还表示,私人企业无权要求政府强制执行FDCA。信中提到,因为FDA是唯一负责确定产品是否符合FDCA的专家机构,国会授权FDA使用多种强制执行工具来解决违规产品的分销问题。 

FDA有可能对分销此类产品的公司提起民事强制令诉讼,但国会禁止私人当事人采取行动来执行FDCA。 

最后,我们分析认为,在美国电子烟合规监管问题上,雷诺此举表现出来了利用法律“武器”瓜分美国电子烟市场的野心,所以,FDA在信中直接点名英美烟草品牌(VUSE)本身也存在类似的不合规问题。 

由于FDA发声,如ITC的最终被排除管辖的话,雷诺337调查案就不是那么顺利,但它也可就ITC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