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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烟企业如何应对雷诺烟草“337调查”?听听中美律师怎么

  

一向以加热不燃烧电子烟专利挑起诉讼的雷诺烟草,把矛头指向26家中美电子烟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起“337调查”申请。对此,涉案电子烟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应该怎么办?两个至上(2FIRSTS)专访了美国执业律师Grace和中国电子烟法律专家唐顺良律师。

【两个至上原创】近日,一向以加热不燃烧及电子烟专利挑起诉讼的雷诺烟草,把矛头指向26家中美电子烟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起“337调查”申请。 

本次337调查,是继JUUL自2018年起系列调查案,雷诺烟草2021年对IQOS 337调查案后的最大一宗案件。 

今年,全球电子烟处于一次性产品陷入争议、各国差异化立法、FDA几近疲劳运转、FCTC框架公约会议即将于11月举行的复杂环境下。 

 

雷诺烟草|图源:烟草在线 

此前,BAT与PMI之间的专利诉讼暂告一段落。但世事难料,BAT检测ELFBAR超标合规性舆论在欧洲的蝴蝶效应还未结束,IQOS iluma 准备登录美国市场,在这样一个复杂多变的时间点,雷诺烟草用不同寻常的手法对26家中美电子烟企业发起337调查,震惊业内。 

对此,涉案电子烟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应该怎么办?两个至上(2FIRSTS)专访了美国执业律师Grace和中国电子烟法律专家唐顺良律师。 

雷诺烟草直指三大不公平竞争行为 

2FIRSTS:雷诺烟草此次发起的337调查和以往有何不同? 

Grace:这个案子很特殊的一点在于它不是一个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我们平日里所见到的337调查大多数基于知识产权侵权,涉及到某些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问题。 

但事实上,并不是只有知产侵权的案件能够走到ITC的诉讼平台。美国的337调查基于《1930年关税法》,这是一部贸易救济法律,立法的目的是用于保护美国的“国内产业”免于不公平进口的影响。这部法律所禁止的不公平行为不仅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其他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337调查|图源:中国商务部 

本案中,雷诺烟草诉称案件被告全体或部分存有三大类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一,存在虚假和误导性广告,比如谎称产品是被美国FDA“允许”的产品而事实上并没有被允许,宣称产品是不带口味的(“Clear”) 而事实上是有口味的,使用了有误导性或虚假的原产地名称; 

第二,部分被告存在违反美国联邦规制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ENDS”)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部分被告存在使用不正确的海关编码的行为。 

2FIRSTS:本案会给被诉企业及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Grace:我们需要了解一下337调查的救济方式。熟悉美国337调查程序的都知道,337调查的救济方式不是赔偿,而是禁令,包括排除令和停止令。排除令指的是禁止存有不公平竞争的产品进入美国,而停止令则是禁止已经进口到美国境内的产品(库存)的继续销售,后者在于避免被告企业通过大量囤货而度过进口空窗期。 

 

337调查|图源:中国商务部 

排除令又分为普遍排除令和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是不论源头,禁止一切相关产品的进口。也就是说即便不是案件中的被告(被申请人),不与被申请人相关也会被禁止进口。普遍排除令一旦下发,对于整个行业的影响都是巨大的;与普遍排除令相对的是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有限排除令则是针对确定的源头禁止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