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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渡期红利”,违规销售电子烟将大概率构成犯罪

今天的这篇推文来自烟草及电子烟领域合规专家唐顺良律师。他从律师角度提出了一个观点——没有“过渡期红利”,电子烟犯罪辩护越来越难。

在文中,唐顺良律师指出:论证过渡期不构成犯罪实则很难,以及不含尼古丁、果味电子烟,还是会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为如今不少再度“心思活络”的从业者再次敲响了警钟。建议终零售从业者转发扩散。

前言:

前几天,我在一家餐厅看到一个时髦的女孩在抽“某刻”电子烟,于是“采访”她发现,烟杆是“某刻”的烟杆,识别度很高,“烟弹”是从微信群里购买的果味弹。这说明,原来号称百亿级的存量市场,烟民的“口粮”在果味被禁后,仍旧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越打击、越稀缺、越好卖,果味弹非法经营者越来越隐蔽。
2023年上半年,非法经营者大多被集中执法清理。但是媒体不时爆出电子烟非法经营大案,动辄涉案金额百万、千万。
但,没有“过渡期红利”,电子烟犯罪辩护越来越难。
难!论证过渡期不构成犯罪实则很难
如果涉案人员的生产、销售行为完全发生在2022年10月以后,或者“上家”的生产物流仓储发生在2022年10月1日以前,但对“下家”的销售行为发生在2022年10月1日以后。
主流辩护观点认为:
2022年10月1日前经营数据流水不应该计入“非法经营”所得数额,如果数额较大,但在2022年10月1日后经营数额较少,可以说明经营者也有主动停止经营行为的主观意思,可以根据主观过错程度做无罪、罪轻辩护。
但辩护认为过渡期经营电子烟都是“合法”的,那就错了!
过渡期是执法缓冲:
《电子烟管理办法》生效时间是2022年5月1日,《电子烟》国标生效是时间是2022年10月1日。“过渡期”并非法律生效时间概念,而是电子烟纳入监管的专卖行政许可审批滞后,给予“既存企业”申请许可证期间的一个过渡。如果专卖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主观上应从知道不予受理之日起停止电子烟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过渡期内生产的产品。
如果非“既存企业”,在2021年11月10日后有经营行为,且超过2022年10月1日后案发前还持续经营,那么自2021年11月10日起的经营数据,都可能会计入“非法所得”的数据。
简单说,2021年11月10国务院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公布后经营电子烟的“非既存企业”,是符合主观上构罪条件的:明知需要专卖行政许可而为之。
因此,“过渡期”难点要解决的是能否通过主客观证据证明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难!不含尼古丁、果味电子烟,还是会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很多人认为只要不含烟碱就没事,如最近市场上出现的“本草雾化”,都没有添加烟碱,但宣传中包含有其他果味及中药成分。由于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GB41700-2022)第4.1.3.2雾化物应含有烟碱的规定;同时添加了其他不属于《电子烟》国家标准(GB41700-2022)许可添加的物质,查处后可能会被定性为伪劣电子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因此,这类产品经侦查机关委托省级以上具备烟草、电子烟鉴定资质的机构检验,可以做出伪劣电子烟的结论。
难!两种罪名不容易选择轻者进行辩护
对电子烟定性不同,罪名不同,立案标准不同。如果涉案电子烟被认定为伪劣电子烟,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烟草专卖品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