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中国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把以海空和陆空方式经香港联运转运的另类吸烟产品(包括雾化电子烟、加热烟、烟油、草本烟等)纳入豁免范围。
6月30日,香港海关在官网上公布《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详细介绍联运转运方案。
以下为全文:(本文字数较多,建议转发收藏再阅读)
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
一、引言
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士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犯罪,如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两年;如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0元及监禁七年。
《进出口条例》规定,如另类吸烟产品属过境物品、航空转运货物,或由登记营运人进口的指明联运转运货物,可获豁免禁止进口的限制。
根据《进出口条例》,香港海关(下称“海关”)负责规管“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下称“计划”)的登记及监管制度,以处理豁免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的事宜。海关将肩负有关违例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调查及检控工作。
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实务指引(请在文末下载相关资料)
本指引是根据《进出口条例》第13H条订立,列明:
a.登记要求和程序;及
b.登记营运人从事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时须履行的保安和程序要求。
相关纸本文件亦可在以下地点索取:
香港新界葵涌货柜码头南路63号
葵涌海关大楼9楼
香港海关陆路边境口岸科
登记及车辆检查小组
二、另类吸烟产品和指明联运另类吸烟产品的定义
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烟(公众衞生)条例》第2(1)条阐释了另类吸烟产品的定义。简而言之,另类吸烟产品是:
a.能够自任何物质(危险药物除外)不经点燃而产生气雾并用作模仿传统吸烟的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烟壶;
b.用于上述(a)项所描述的器具以产生气雾的任何物质(危险药物除外),例如加热烟支、电子烟油;或
c.以任何物料卷裹并能够实时用于模仿传统吸烟的植物材料(烟草和危险药物除外),即草本烟。
《进出口条例》规定,另类吸烟产品作为“指明联运转运货物”可获豁免禁止进口的限制。根据《进出口条例》第13A条,指明联运转运货物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物品:
a.由车辆或船只运载进口;及
b.凭全程提单从某个香港以外地方托运往另一个香港以外地方;以及托运出口时以从香港国际机场离开的飞机运载。
《进出口条例》第13I条授权海关关长(下称“关长”)可在咨询机场管理局(下称“机管局”)后藉宪报刊登公告,指明某范围用作处理指明联运转运货物。指明的范围包括香港国际机场的西岸码头,以及位于超级一号货站、国泰航空货运站、亚洲空运中心及速递中心的部分货物处理区。
三、登记
谁人须要登记
任何人士如希望获得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的豁免,须事先向关长申请为登记营运人。
申请
任何人士如欲登记有关计划,应将填妥的表格连同授权书(如适用)和所需文件的影印本,透过以下途径提交给关长:
a.网上申请 (陆空转运);或
b.邮寄/亲身递交:
香港新界葵涌货柜码头南路63号
葵涌海关大楼9楼
香港海关陆路边境口岸科
登记及车辆检查小组
有关登记流程的详情,请参阅实务指引。
处理登记申请
海关收到登记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发出附有申请编号的确认信。如有需要,海关可发出催办信,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或证明文件。申请人如未能在催办信发出的日期起计30天内回覆或提供所需补充资料或证明文件,相关申请将被视为无效而被拒。海关会就此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被拒及被拒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