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系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郑明伟、蒋玉彬。以下为正文:
2023年以来,国家烟草局对电子烟行业开启强监管模式,多地公开今日消息了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子烟的企业和零售主体的严厉打击行动。烟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一直是国家的重点监管对象。电子烟虽在成分上与传统烟草有所不同,但根据2021年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已被正式纳入了卷烟制品的监管范围。因此,从事电子烟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运输和经营等过程中应当及时防范法律风险。
本文将结合实务判例,解读目前电子烟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探究电子烟行业可能出现的非法生产、销售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文所指的销售、运输仅指在境内销售以及运输电子烟的行为)
一、我国电子烟监管现状
我国电子烟现行监管框架采用的是“1+2+N”的模式,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为根本、以《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为基础、以多份政策性文件为支撑。在该监管框架下,电子烟行业的准入、生产、销售、运输等重点环节都受到了严格的监管。
(1)电子烟的生产管制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8条,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需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在产品的生产方面,《电子烟》国家标准中对电子烟产品的烟碱浓度和添加剂浓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雾化物中应当含有烟碱,且浓度不高于20mg/g。《电子烟》国家标准中还明确了禁止生产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此外,电子烟产品包装规格应当严格按照《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电子烟的销售管制
与生产电子烟一样,电子烟的销售也有严格的准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对于电子烟的销售种类,《电子烟管理办法》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2022年6月15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正式上线,与电子烟有关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平台管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3)电子烟的运输
《电子烟管理办法》还对电子烟的运输监管作出了规定。第34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第24条规定,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2022年6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发布》,对电子烟生产、批发、进出口环节的物流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